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公司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3.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内容主要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4.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重点是:新时期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等课程。
三、基层民主生活会制度
1.支部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2.党员必须自觉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召开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支部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3.民主生活会内容:一般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是围绕本支部党员中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民主生活会要求议题明确,准备充分,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问题,注重实际效果。
5.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开诚布公、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畅所欲言,充分揭露矛盾,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力求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四、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党费收缴
1.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含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员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总支、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费收缴后按公司党委要求统一交学校计财处。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资助生活困难的党员;(4)资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遵循《党章》规定的工作程序。
1.支部应该把组织发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到每半年讨论发展工作一次,发展党员1次。
2.每个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使他们了解党的基础知识。同时分配一定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察锻炼。
3.支部指定两名党员培养一名积极分子,引导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
4.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培训成熟的积极分子及时列入发展对象,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5.要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严把“入口”关,严禁弄虚作假,支部首先要严格审核把关,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材料要完备,手续要齐全,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的进行,方法简便易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开展一次。
2.开展新时期合格党员教育,通过政治学习,检验每名党员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
3.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进行总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民主评议,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
4.支委会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指出每个党员的主要优、缺点,并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督促其改正缺点。
5.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七、党风建设制度
1.总支班子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党员教育工作,教育党员以党员的标准,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坚持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
4.认真抓好政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工作以群众是否认可、是否满意为标准。
5.坚持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勤政廉政,加强党风检查,消除以权谋权、不负责任,组织涣散,纪律松驰,消极腐败等现象,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八、党风党纪监督检查制度
1.坚持公开监督,严肃查处,强化党纪,端正党风的工作原则,集中精力抓党纪,综合治理管党风,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纪检工作汇报会。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党纪分析,正确评估党风现状。年终开展一次党风党纪检查,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
3.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重视群众来访,加强党内外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支部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接受同级支部成员的互相监督,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和检查。
4.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坚持党性原则,对违纪行为敢抓、敢查、敢管、敢碰硬。不得有案不查,查而不结,更不能包庇放纵,说情袒护。
5.抓好党风党纪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地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公开处理典型案件,促进党性党纪教育,总结推广清正为民的先进典型,促进廉政教育;学习宣传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促进优良传统教育,真正做到抓作风建设,保证党纪执行;抓违纪案件的查处,促进党风好转。
九、党员干部与 “双差生”结对帮扶制度
1.制订结对帮扶计划,党员干部每月都要与贫困生、“双差生”联系,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行为督促,并做好记录。
2.重点是通过“三个扶”,即生活上扶贫、精神上扶志、智力上扶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缓解生活困难,鼓励他们励志成才;帮助“双差生”克服学习困难和行为懒散问题,督促他们努力学习,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
3.党员要经常了解结对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及时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他们的思想脉膊,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青年员工真正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
4.党员要将自己联系员工的情况认真记录在册,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总支对党员联系员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年底要进行总结。
十、学习制度
严格按照《公司党总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执行
十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学习或挂职锻炼,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3.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4.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5.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司党总支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