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和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员工除外。
二、补偿代偿范围
(一)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二)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三、补偿代偿标准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四、申请程序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员工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学校计财处、员工处签字并签章确认的《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区县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委、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五、资金拨付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二级学院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做到符合政策的市内外高校员工知晓政策并应偿尽偿。